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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0-05-31

案件名称

韩嘉滨与烟台金旺商贸有限公司、郭德娥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嘉滨;烟台金旺商贸有限公司;郭德娥;马顺;蒋琳;张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24-2号原告韩嘉滨,男,193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烟台金旺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莱山区滨海街道东轸村。组织机构代码:78928544-4。法定代表人郭德娥,经理。被告郭德娥,女,195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烟台金旺商贸有限公司经理,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马顺,男,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蒋琳,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张健,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2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回对被告郭德娥、马顺、蒋琳、张健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德娥、马顺、蒋琳、张健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宋城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