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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祖华与被执行人王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祖华,王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李祖华,黄石永信气动机械厂司机。被执行人王琪。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1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279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53元、保全费720元、执行费974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琪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75346元(含判决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 莉执行员 尹思洋执行员 赵汉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