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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少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许某与孟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孟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少民初字第33号原告许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苏冠文,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某甲,居民。原告许某诉被告孟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姜耀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冠文,被告孟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2004年10月份,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孟某甲相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孟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被告为家庭琐事开始冷落原告,并对原告实施家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孟某甲辩称,与原告许某相识、结婚、生子均是事实。但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原告许某经人介绍与被告孟某甲相识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孟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因家庭生活琐事,偶尔发生矛盾。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许某与被告孟某甲婚后夫妻感情相处尚好。有时候因家庭生活琐事偶尔发生矛盾。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孟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审判员  姜耀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臧真红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