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法执恢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覃元景与被执行人谭汉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元景,谭汉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法执恢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覃元景。被执行人谭汉基。申请执行人覃元景与被执行人谭汉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02)大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汉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元景于200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03)大法执字第38号。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谭汉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覃元景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大法执恢字第3号。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谭汉基相应的存款,用于兑现该案尚欠的全部债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大民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彩远审 判 员 马会莲代理审判员 黄燕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唐秀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