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南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徐国元与白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元,白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南民初字第27号原告徐国元,男,生于1965年7月15日。被告白天云,男,生于1971年1月3日。原告徐国元与被告白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国元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徐国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国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国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傅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