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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南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徐国元与白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元,白天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南民初字第27号原告徐国元,男,生于1965年7月15日。被告白天云,男,生于1971年1月3日。原告徐国元与被告白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国元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徐国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国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国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傅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