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民初字第5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胡建平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平,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民初字第5039号原告胡建平,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强,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平与被告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建平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建平的申请符合法律��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建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胡建平负担。审 判 长 吴永福人民陪审员 张开顺人民陪审员 钟景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林丽玉附页: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