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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刘某某诉凌海市温滴楼满族镇人民政府、凌海市温滴楼满族镇大茂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凌海市温滴楼满族镇人民政府,凌海市温滴楼满族镇大茂村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翠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刘某某,男,满族,农民,现住凌海市。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郭巨田,系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海市温滴楼满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温滴楼镇。法定代表人刘宏军,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刚,系辽宁省凌海市温滴楼镇政府人大主席。委托代理人赵庚,系辽宁锦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海市温滴楼满族镇大茂村委会,住所地辽宁省凌海市温滴楼镇大茂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树利,系该村村主任。原告杨某某、刘某某诉被告凌海市温滴楼满族镇人民政府、凌海市温滴楼满族镇大茂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00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原告杨某某、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若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