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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初字第38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史某某,男。原告王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相互不了解的情况下双方于2008年1月22日草率地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感情一般,婚生一女,取名史小某。在婚后的相处中原告发现双方在性格和脾气等方面由很大差别,在处理家庭事���分歧意见较大,因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原告曾努力与被告好好生活,可被告不但不思悔改,反而经常到原告工作单位闹事,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工作。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史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在婚姻生活中都是原告做主。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22日领取了结婚证。2010年婚生一女,取名史小某,现就读太谷县某幼儿园。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双方当事人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问题是每个人一生的大事,原、被告双方对自己的婚姻问题��慎重,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都应认真对待。婚姻生活中,拌嘴、吵闹是避免不了的,不能因为些琐事就去选择离婚来解决,而应该各自认真检讨自己,多想想对方的好处。本案中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所诉理由证据不足,故对原告的该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萍审 判 员  吴道亮人民陪审员  薛云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