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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吉某某与多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67号原告吉某某,女,藏族,1974年7月4日生,农民。被告多某某,男,藏族,1977年10月10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与被告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金 银 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柔金措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