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吉某某与多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某,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67号原告吉某某,女,藏族,1974年7月4日生,农民。被告多某某,男,藏族,1977年10月10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某与被告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金 银 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柔金措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