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何移凤与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移凤,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339号原告:何移凤。被告: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潜阳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性永,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移凤诉被告安徽省嘉宜纺织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移凤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娟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江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