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委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辛淑霞与徐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淑霞,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委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辛淑霞,女,196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被执行人徐全,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辛淑霞与徐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赤民三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告徐全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辛淑霞向一审法院阿鲁科尔沁旗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在我辖区内故委托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辛淑霞与被执行人徐全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赤民三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晓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 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