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秦民初字第0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咸秦民初字第02145号原告曹某某。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之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9918元,减半收取4959元;由原告曹占孝承担。审 判 长 乙燕代理审判员 刘明代理审判员 张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杨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