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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和谢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9号原告李某,女。被告谢某,男。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2009年4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9月5日生育一子名谢某某。婚后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嗜好赌博,经常几天几夜不回家,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双方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谢某未到庭答辩。诉讼中,原告李某就其主张���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个人信息。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3、孕检证,证明原告现未孕。被告谢某未进行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本院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原告在本案中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相识,2009年4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9月5日生育一子名谢某某。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偶有争吵。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嗜好赌博,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有争吵是正常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主张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双方能互敬互谅,遇事多加强交流与沟通,彼此珍惜夫妻情分,被告改掉赌博的恶习,双方的感情是可以和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段龙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