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72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秋健,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志杰,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张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诉来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准予离婚。婚生女张某乙随被告生活,原告自2015年2月起到孩子独立生活止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每年的5月1日前给付孩子全年的抚养费。原告每月探望孩子一次,被告予以协助。原告当庭给付被告借款2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胜江人民陪审员 金玉峰人民陪审员 郭 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许亚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