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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罗程与叶水城、叶乃松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程,叶水城,叶乃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802号原告罗程,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布依族。被告叶水城,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叶乃松,男,196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程与被告叶水城、叶乃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程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程撤回对被告叶水城、叶乃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罗程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李金森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周夏靖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