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李彦泽、李良柱等与宋新祥、王进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彦泽,李良柱,关桂花,郭夫常,杨玉兰,宋新祥,王进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55号申请人李彦泽。申请人李良柱。申请人关桂花。申请人郭夫常。申请人杨玉兰。被申请人宋新祥。被申请人王进车。申请人李彦泽、李良柱、关桂花、郭夫常、杨玉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新祥驾驶的鲁H号鲁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郭玲娣名下的位于薛城区海河花园4号楼2单元6层东户的房产一处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宋新祥驾驶的鲁H号鲁H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查封郭玲娣名下的位于薛城区海河花园4号楼2单元6层东户的房产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