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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李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绰号小拷红),农民。2014年6月1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转为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3月底期间,被告人李某与阮雪芳(另案处理)合伙,在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横街东路阿波罗商务酒店8420号房间等处,开设以麻将搓铲形式的赌博场头,招揽多人参与赌博。场头共开设约20日,共非法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李某占场头5份股份,个人应得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另查明,2014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非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杨某、王某、程某、牟某等人的证言及程某、牟某的辨认笔录,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自首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招引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并已退缴了非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由扣押单位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周红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小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