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孙凤祥与许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祥,许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孙凤祥,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吕艳,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炜,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祥与被告许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凤祥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凤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凤祥负担。审判员 姬钦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福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