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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孙凤祥与许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祥,许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孙凤祥,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吕艳,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炜,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祥与被告许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凤祥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凤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许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凤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凤祥负担。审判员  姬钦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福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