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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星迪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李仁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星迪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李仁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星迪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法定代表人林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浩,该司行政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仁松,户籍地址四川省开江县。委托代理人夏威,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星迪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仁松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观劳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星迪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新华强眼镜制造(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仁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受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约束。深圳市星迪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李仁松存在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且将补签的劳动合同带离公司,拒不向法庭提供。经核查,深圳市星迪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其主张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李仁松对此予以否认,深圳市星迪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深圳市星迪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主张缺乏理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深圳市星迪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李仁松签订劳动合同正确,深圳市星迪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依法支付李仁松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综上,上诉人深圳市星迪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星迪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安  明审判员 许  炎  兴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锦锦(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