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13
案件名称
李光宁、李俊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光宁;李俊云;马琼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保字第16号申请人李光宁,男,1965年6月18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被申请人李俊云,男,1978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申请人马琼莲,女,1975年8月2日生,回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宁诉被告李俊云、马琼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宁于2014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俊云、马琼莲所有的润城房产B栋第四层整层及晨光大道小区5栋803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能够得到全面履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经审查,原告李光宁所提对被告李俊云、马琼莲所有的润城房产B栋第四层整层及晨光大道小区5栋803室房产一套依法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俊云、马琼莲所有的润城房产B栋第四层整层及晨光大道小区5栋803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耀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