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莫日根与铁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日根,铁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翁民初字第769号原告莫日根,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铁钢,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莫日根与被告铁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借款9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那日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日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铁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1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于2011年10月30日前偿还,并约定月利率3%。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铁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莫日根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5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元,邮寄送达费80.00元,合计100.0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那日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代 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