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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中山市商羽计算机有限公司与刘展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商羽计算机有限公司,刘展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1号原告:中山市商羽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曾仲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爱琴,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展鹏,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商羽计算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展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货款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商羽计算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为55元,由原告中山市商羽计算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向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