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一初字第03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红旗与被告济源市天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旗,济源市天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03752号原告张红旗,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济源市天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迩艳,系公司经理。原告张红旗与被告济源市天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济源市天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其用吊车为被告进行吊装作业,经结算劳务费为1万元。其多次向被告催要劳务费,但被告拒不支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其1万元劳务费。被告未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提供被告于2013年1月31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其用吊车为被告进行吊装作业,劳务费为1万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未质证。认证意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为被告做吊装作业,被告给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证明税务局机关:现有张红旗在我单位做吊装作业,费用共计10000元(壹万元整),请贵局予以开票。济源市天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1月31日”。该证明上加盖有被告单位的公章。该款至今未给付原告。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做吊装作业的费用10000元,有被告单位给原告出具的证明为证,予以确认。因该款至今未给付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源市天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红旗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卫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史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