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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刑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龚家照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家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郴刑执字第4号罪犯龚家照,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桑植县人,现在湖南省桂阳监狱服刑。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宜林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家照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桂阳监狱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提请对罪犯龚家照假释,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桂阳监狱提出,罪犯龚家照实际执行刑期从2012年4月19日至2017年4月18日止,现原判刑期执行达二分之一以上,同时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服从管教,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表示自觉接受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肯干,能服从劳动安排。据此,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的思想汇报和心得笔记证实其有悔罪表现;2、罪犯的考核表;3、罪犯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及鉴定;4、罪犯的奖励表、台账等。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桂阳监狱认定罪犯龚家照实际执行刑期已达二分之一以上及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龚家照已被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同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执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并通过社会调查评估,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家照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虹审判员 王梅英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侯玉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