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殷恩才与耿德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恩才,耿德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殷恩才,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安天,河北省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德树,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恩才与被告耿德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恩才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耿德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恩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殷恩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