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殷恩才与耿德树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恩才,耿德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692号原告殷恩才,男,1957年4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安天,河北省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德树,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恩才与被告耿德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恩才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耿德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恩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殷恩才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