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京昕与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京昕,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399号原告刘京昕,男,199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皮大才,重庆市垫江县高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温州商贸城四楼,组织机构代码67103132-6。法定代表人吴晓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京昕诉被告重庆市亿祥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京昕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刘京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京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刘京昕负担。审判员 王贤凡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龙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