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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交初字第6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兰英与王大武与王正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英,王大武,王正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交初字第626-1号原告刘兰英。委托代理人冯峰,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大武。委托代理人黄文武,海南省屯昌县城南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光荣,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兰英与被告王大武、王正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兰英需要补充提交证据材料,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兰英需要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兰英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57元,由原告刘兰英负担(免交)。审 判 长  蔡小龙人民陪审员  冯运铭人民陪审员  柯 鸿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冯勋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