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屈萍与辽阳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萍,辽阳恒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044号原告:屈萍,女,汉族。被告:辽阳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东京陵乡新城村。法定代表人:梁伟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卞宇杰,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屈萍诉被告辽阳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屈萍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70元,减半收取19535元,由原告屈萍承担。审 判 员  隋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