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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93号原告郑某某,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曾华扬、吴聪迅,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伟坤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汪珊珊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