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石大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万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石大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万某某,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马某某申请执行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万某某自行协商,达成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同意被执行人万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门面房(编号39号,该房屋无房产证、土地证),双方当事人商议价格为32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抵偿本案执行款160300元(申请执行人马某某退还被执行人万某某1597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万某某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门面房(编号39号,该房屋无房产证、土地证),该房屋双方当事人商议价格为32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抵偿本案执行款160300元(申请执行人马某某退还被执行人万某某159700元)。二、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变更、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代理审判员 刘桂芸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