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法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杨元芬与晏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元芬,晏海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杨元芬,女,1981年9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海霞(系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晏海军,男,1982年8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坤(系特别授权),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元芬与被告晏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元芬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元芬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元芬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元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杨元芬负担。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万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