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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张建坡金融借款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法执字第84号张建坡:你与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源民四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漯河市源汇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金融借款本金119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3月7日的逾期利息240687元(2014年3月7日以后的逾期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4.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三、负担诉讼费8840元;申请执行费1846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