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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修念旺与王泉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念旺,王泉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323号申请执行人修念旺,男,195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王泉木,男,196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3)汀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修念旺与被执行人王泉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16000元及利息,现已执行到位2000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部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通过12368平台将情况告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3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