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360号原告:徐某甲。被告:苏某。原告徐某甲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徐某丙系徐某甲父亲,其以徐某甲为原告,并以徐某甲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起诉称:徐某甲与苏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徐某乙,2003年2月左右,苏某借口外出找工作后至今未归,苏某离家出走对本来精神略有障碍的徐某甲是雪上加霜,徐某甲的病情日趋严重,2012年6月25日,徐某甲评定为精神一级××,苏某婚后不辞而别,未尽家庭义务,请求判决徐某甲与苏某离婚,女儿徐某乙由徐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徐某甲负担。本院认为: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当事人,其第一顺位的监护人是配偶。当出现配偶严重损害其权利的情形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才能代理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徐某丙以徐某甲为原告提起的本案离婚诉讼不符合上述条件,应予驳回。徐某甲可在依法确认其行为能力以及监护人后,以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另行提起离婚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某丙以徐某甲为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 颂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夏郑璐子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法律和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