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郫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成都瑞信线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任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瑞信线缆有限公司,重庆任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646号原告成都瑞信线缆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犀浦镇双林村10组。法定代表人万玉珍,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金为东,男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任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街25号B-12-2号。法定代表人贾聪。原告成都瑞信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任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成都瑞信线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瑞信线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瑞信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成都瑞信线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袁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