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民初字第3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福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福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汀民初字第3497号原告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杜元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秉志、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福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泰县。法定代表人陈良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福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被告福建省福圣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了尚欠原告的预拌混凝土货款,双方的纠纷已得到解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9元,减半交纳1469.5元,由原告长汀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罗利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赖火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