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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柏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468号原告柏某某,男,生于1985年10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告罗某某,女,生于1982年9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柏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柏某某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期间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怀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