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17号原告贺某某,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丁某某,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易 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