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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17号原告贺某某,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丁某某,女,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易 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