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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衢龙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郑某甲、刘某等与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刘某,郑某乙,郑某丙,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衢龙民初字第345号原告:郑某甲,农民。原告:刘某,农民。原告:郑某乙,居民。法定代理人:郑某甲,身份住址同上,系原告郑某乙的祖父。法定代理人:刘某,身份住址同上,系原告郑某乙的祖母。原告:郑某丙,居民。法定代理人:朱某。被告:蒋某,居民。原告郑朴与被告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朴于2015年1月2日死亡,原告郑某甲、刘某、郑某乙、郑某丙作为原告郑朴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现原告郑某甲、刘某、郑某乙、郑某丙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刘某、郑某乙、郑某丙的申请是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刘某、郑某乙、郑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某甲、刘某、郑某乙、郑某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宇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余小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