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何高平与被告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高平,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31号原告何高平,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欧阳爱香,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五里牌。法定代表人易小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娟,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高平诉被告湖南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高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何高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牡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朱荣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