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王永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3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贵,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162-3号申请人:王永贵,男,1954���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陵。被执行人:高辉,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陵。王永贵与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00297号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高辉在本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高辉名下财产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