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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艳与王金花、靖宇县鑫禾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王金花、靖宇县鑫禾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张艳被执行人王金花、靖宇县鑫禾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艳与被执行人王金花、靖宇县鑫禾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靖民调字第2号调解一案中,申请人张艳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张艳与被执行人王金花、靖宇县鑫禾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靖民调字第2号调解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王金奎代理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