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艳与王金花、靖宇县鑫禾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王金花、靖宇县鑫禾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张艳被执行人王金花、靖宇县鑫禾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艳与被执行人王金花、靖宇县鑫禾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靖民调字第2号调解一案中,申请人张艳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张艳与被执行人王金花、靖宇县鑫禾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靖民调字第2号调解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王金奎代理审判员 张新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