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叶桃元与被告朱显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桃元,朱显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85号原告叶桃元,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朱显文,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童成强,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桃元与被告朱显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桃元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朱显文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桃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叶桃元负担。审 判 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龚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