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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叶桃元与被告朱显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桃元,朱显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85号原告叶桃元,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朱显文,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童成强,汉寿县奋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桃元与被告朱显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桃元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朱显文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桃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叶桃元负担。审 判 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龚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