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执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吴腊莲与伍小五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腊莲,伍小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吴腊莲,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伍小五,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关于吴腊莲与伍小五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狮民一初字第0059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伍小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伍小五在金融机构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吴跃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