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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刑初字第2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晋刑初字第2871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无业,住晋江市。曾因故意伤害行为于2009年3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由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1月7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应县,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乙,无业,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林金婷、刘雪峰,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丙(绰号刘利),无业,住晋江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11月7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丁,无业,住晋江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7日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4)2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鸿瑜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及辩护人黄应县、林金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开设赌场的事实2014年1月份至2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伙同刘文革(另案处理)等人在晋江市东石镇塔头刘村北区山上开设赌场,招揽参赌人员陈长棍、黄清呼等人(均已作行政处罚)利用“牌九”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间雇佣被告人刘某丙、刘某丁为该赌场望风。2014年2月18日凌晨,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丁、刘某丙和参赌人员陈长棍、黄清呼等人,查扣赌资人民币511500元和“牌九”一副。(二)被告人刘某甲开设赌场的事实2014年2月份至3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许家妙、欧阳金城(均已起诉)及刘文革、“憨啊”(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晋江市英林镇东埔村山上一空地开设赌场,招揽参赌人员蔡辉奕、黄丽雪等人(均已作行政处罚)利用“牌九”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孙端哲(已起诉)在赌场内收拾桌椅、打扫卫生。其间,白涛(已起诉)和“郭子”(另案处理)在该赌场内放高利贷牟利。2014年3月27日17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欧阳金城、孙端哲、白涛和参赌人员蔡辉奕、黄丽雪等人,查扣赌资人民币265500元和“牌九”一副。2014年5月25日、7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先后在晋江市动车站、晋江市东石镇塔头刘村北区43号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提交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刘某丙、刘某丁是从犯,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刘某甲辩解其无指控的第二起开设赌场行为,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参与第二起开设赌场证据不足,且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举报他人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被告人刘某乙辩解其不是赌场的档主。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乙受雇于刘某甲参与赌场管理,是从犯。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开设赌场的事实2014年1月份至2月18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文革(另案处理)等人在晋江市东石镇塔头刘村北区山上开设赌场,招揽参赌人员陈长棍、黄清呼等人(均已作行政处罚)利用“牌九”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期间雇佣被告人刘某乙在现场负责抽水,被告人刘某丙为该赌场望风,被告人刘某乙后又纠集被告人刘某丁为该赌场望风。2014年2月18日凌晨,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丁、刘某丙和参赌人员陈长棍、黄清呼等人,查扣赌资人民币511500元和“牌九”一副。2014年5月25日、7月2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先后在晋江市动车站、晋江市东石镇塔头刘村北区43号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陈长棍的证言,证实该赌场的老板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召集参赌人员到赌场进行赌博,在赌博中向参赌人员收取“水钱”进行牟利。赌场是刘文革等人组织开设的。其中刘文革、刘新飞、刘某甲在赌场是负责联系、接待参赌人员,维持赌场秩序,赌场没有赌博时他们也会下去“补脚”“替脚”参与赌博,以便赌场能够正常运作;刘某乙在赌场是负责抽水;刘某丙、刘某丁在赌场里负责“望风”赌场每天的参赌人员有数十人,赌资数十万元,赌场每人至少可以从中抽取二、三万元的水钱。其听说赌场开设至今已有一个多月了,赌场开设至今至少从中抽水一百万元。其到赌场里赌博过四、五次。2.证人黄清呼、蔡英南的证言,证实听说该赌场正月初开设至查获,赌档内有人免费提供矿泉水、泡面等物品,也有“抽水钱”等。刘某甲是赌场档主之一,在赌场是负责泡茶,接待参赌人员,刘某乙有在赌场负责抽水。3.证人阮方凤的证言,证实该赌场至被查获时已开设一个多月,一般都是从晚上八、九点的时候开始赌博,一直赌到第二天凌晨二、三点,有时候还会一直赌到天亮。平常都有四、五十个人同时聚在这个赌场里面进行赌博。刘某乙在赌场向参赌人员收取水钱。4.证人刘建军的证言,证实其听说这个赌场是刘文革、刘新飞、刘某甲、刘和平等人组织开设的,但不清楚是否是赌场的档主,其到赌场赌博时,刘文革、刘新飞、刘某甲、刘和平四人在赌场接待参赌人员,维持赌场秩序。赌场每天的参赌人员有数十人,赌资数十万元。5.证人解广涛、张贻林、王金沙、蔡琼珍、柯美鸽、李雅燕、王翠荣、曾莲花、雷芳珠,综合证实该赌场被查获的情况及该赌场利用牌九聚众进行赌博,赌场抽头盈利的情况。6.证人吴丽需,证实该赌场过年后开设的,至被查获时有十几天,赌场每天都有差不多四、五十人聚在这里进行赌博。一般都是从晚上八、九点的时候开始赌博,一直赌到第二天凌晨二、三点,有时候还会一直赌到天亮。平常都有四、五十个人同时聚在这个赌场里面进行赌博。7.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追缴物品清单、财物入库清单、财物出库清单,证实现场扣押的面值50元的人民币230张(11500元)、面值100元人民币5000张(500000元)、牌九1副,并追缴。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现场查获的参赌人员均被处以行政拘留,被告人刘某甲曾因故意伤害行为于2009年3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9.现场照片、现场查笔录,证实现场查获的情况。10.户籍信息,证实四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1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四被告人归案的过程及本案的破获经过。12.被告人刘某丙的供述,证实其是刘文革2月15日叫来赌场望风的,每天工资300元,就在赌场看了两天,第三天就被你们公安机关抓过来了。刘文革是该赌场档主之一。该赌场一般是每天晚上10点多开始,一直赌到凌晨2点多结束,用”牌九”赌博,一个庄家三个抓脚,用”牌九”比大小,其他人可以押注。13.被告人刘某丁的供述,证实其是2月16日来赌场望风的,17日晚上又去望风的时候就被你们公安机关抓过来了,就在赌场望风两天,每天工资300元,工资应该都在其弟弟刘某乙那里,只知道这个赌档的档主有刘文革和刘某乙。1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该赌场是其和“小张”、“小叶”合伙开设的,其占了19%,“小张”、“小叶”两人占81%。开设一个星期左右即被查获,其主要是负责在赌场招待赌客;泡茶给赌客喝;为赌场看头看尾、维护赌场的秩序;赌场如果没有人抓脚时,其偶尔会下去“替脚”一下。“小张”主要是负责抽水钱,“小叶”主要是负责召集赌客来赌场参赌。其雇请了刘某丙和刘某丁在赌场望风,每天300元工资,只看了二、三天,工资尚未发。赌场前几天共抽了12000元,被其输掉了,后来几天抽的钱还放在箱子里面被你们查获了。其没有在晋江英林镇开设赌场。其不知道有谁在英林镇开过赌场。15.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证实该赌场是刘某甲伙同绰号“小张”的外地人和另一不知姓名的外地人一起组织开设的。…赌场一般由刘某甲先向庄家收取水钱,然后刘某甲再将钱拿给其,其收到钱后就将钱放到装水钱的箱子里面,赌场赌博完后刘某甲和小张他们会将这个箱子拿走。刘某甲等档主主要是在赌场上赌博,打电话召集参赌人员,在赌场上招待参赌人员,维持秩序。其是刘某甲是在该赌场被查获前四五日被雇请到赌场当管理的,至今没有领取到工资。刘某甲让其找个人过来帮赌场望风,其便安排刘某丁到赌场上望风了。刘某丁工资每天200-300元,去了二三天,刘某甲将刘某丁的工资交给其,由其交给刘某丁。刘某丙是刘某甲雇佣的。其认识刘文革、刘新飞、刘和平,他们都没有参与赌场的档主股份和日常管理,但是他们经常到赌场赌博。关于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刘某丁虽在侦查阶段曾供述被告人刘某乙是该赌场的档主,但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证人陈长棍、黄清呼、蔡英南亦只证实被告人刘某丁在赌场负责收取“水钱”,未能证实被告人刘某丁是该赌场的档主,故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乙为该赌场的档主,综合上述证据应认定被告人刘某乙受雇于该赌场负责抽水的事实,被告人刘某乙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刘某甲开设赌场的事实2014年2月份至3月27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许家妙、欧阳金城(均已被判刑)及刘文革、“憨啊”(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晋江市英林镇东埔村山上一空地开设赌场,招揽参赌人员蔡辉奕、黄丽雪等人(均已作行政处罚)利用“牌九”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雇佣孙端哲(已被判刑)在赌场内收拾桌椅、打扫卫生。其间,白涛(已被判刑)和“郭子”(另案处理)在该赌场内放高利贷牟利。2014年3月27日17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欧阳金城、孙端哲、白涛和参赌人员蔡辉奕、黄丽雪等人,查扣赌资人民币265500元和“牌九”一副。本院另查明,现场查扣的赌资人民币265500元和“牌九”一副已经本院(2014)晋刑初字第2750号刑事判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施能太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该赌场赌博方式及档主有许家妙、欧阳金城及刘某甲、刘文革,上述人员在赌场管理赌博现场,维持赌场秩序,接待参赌人员。并证实白涛在该赌场内放高利贷,每1万元每天200元利息;孙端哲在现场看着水钱。2.证人洪文化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赌场有好几个档主,档主曾经将“水钱”交给欧阳金城,让他放入箱子。欧阳金城应该是档主之一,3.证人蔡辉奕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档主有许家妙、刘某甲、刘文革等人。4.证人黄丽雪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白涛在现场放高利贷。5.证人许金铨、柯欣欣、吴文热、蔡福仁、刘文艺、许乌环、林文山、洪群阳、许昔清、留奕从、许秀连、陈婷婷、周建生、张明晃的证言,综合证实2014年3月27日,公安机关在英林镇东埔村山上查获一处简易搭盖的赌场,现场查获赌资265500元,该赌场是以“二块比”的方式赌博的,现场至少有六七十个人在赌博。6.记账本,证实同案犯白涛放贷记录情况。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及同案犯的基本身份情况。8.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投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等,证实2014年3月27日17时许,晋江市公安局英林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在晋江市英林镇东埔村山上一空地查获一个用牌九进行赌博的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欧阳金城、孙端哲、白涛及18名参赌人员,现场查扣赌资265500元及牌九一副。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参赌人员蔡辉奕、洪文化等18人进行行政处罚。同年5月13日,被告人许家妙投案。9.同案犯白涛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其于2014年2月底帮老乡“郭子”在赌场放高利贷,但不知在场内放高利贷是否需要档主同意。并证实该赌场档主有许家妙、刘某甲、欧阳金城,许家妙主要是参与赌博带动参赌人员,刘某甲主要是维持赌场秩序,欧阳金城接客人进出赌档;孙端哲在该赌场内打扫卫生,收拾桌椅,帮参赌人员泡茶,没事的时候就坐在赌场内。10.同案犯许家妙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其为档主之一,占12%,系档主“憨啊”叫其合伙的,档主还有欧阳金城,“憨啊”负责整个赌场的管理运作;其不参与管理,只是负责参与赌博,带动其他人赌博;欧阳金城就负责给该赌档载赌博的人员出入。白涛在赌场内高利贷,给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放高利贷的人在赌场内放贷不用经过档主批准。11.同案犯孙端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其是“憨啊”叫来在赌场里帮忙收打扫卫生、收拾桌椅、整理赌博现场,每天工资150元至200元不等,其已帮忙一个多月,并证实白涛在赌场里放高利贷,“憨啊”在记帐。12、同案犯欧阳金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其在该赌场载赌博人员出入,档主答应给其股份。其在赌档外面的路口等,赌档内的人会用对讲机叫其进去载人。并证实孙端哲在场内帮忙收拾东西,整理赌场场地,白涛在场内放高利贷。1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其不是赌档档主,不认识欧阳金城、白涛、孙端哲、许家妙,只认识同村的刘文革。其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曾向衙口边防派出所民警举报一贵州男子“汪兴科”有盗窃行为,大概在晋江新塘街道出没。关于被告人刘某甲辩解其未参与该起开设赌场及辩护人该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施能太、蔡辉奕、同案犯白涛均明确指认被告人刘某甲系赌场档主之一,参与赌场管理,维持赌场秩序,被告人刘某甲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甲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立功表现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甲未能明确说明其获知他人犯罪行为线索的来源,且其对被揭发人的身份情况、活动居所均举报不明,与辩护人提供的衙口边防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所记载的被告人刘某甲举报的内容不相吻合,不足以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有立功表现,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二次参与组织开设赌场,是两处赌场的档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乙受雇于该赌场在赌场内负责抽水、被告人刘某丙、刘某丁受雇于该赌场负责望风,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且有纠集被告人刘某丁参与开设赌场的行为,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刘某丙、刘某丁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丁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有治安处罚劣迹,予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二、被告人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三、被告人刘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四、被告人刘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6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五、扣押的赌资人民币511500元和“牌九”一副(均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禤汉夏代理审判员  舒 旋人民陪审员  王文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施东辉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