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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法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山东大成农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东里镇韩旺。法定代表人齐银山,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四环西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杨兴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大成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洪沟路25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山东华联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工农化总公司、山东大成农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通过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的(2014)源商初字第7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齐元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何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