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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玲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徐XX诉被告徐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玲民初字第00369号原告徐XX,男。委托代理人王X,系法律工作者。被告徐XX,男。原告徐XX诉被告徐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宏涛审 判 员  戴景民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