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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郭庆俊与河南省光亚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俊,河南省光亚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郭庆俊,男,汉族,1947年1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省光亚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2005)二七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庆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光亚城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光亚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9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礴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崔晓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