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执字第002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何宏才与徐如寅、杨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宏才,徐如寅,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286-2号申请执行人:何宏才,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徐如寅,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杨娟,女,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何宏才与徐如寅、杨娟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皖东公证处(2014)皖滁东公证字第2197号公证债权书,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徐如寅、杨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如寅、杨娟银行存款3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石有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