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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金执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姚建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建龙,许建平,王纪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金执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姚建龙。被执行人许建平。被执行人王纪芬。申请执行人姚建龙与被执行人许建平、王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张金民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许建平、王纪芬应共同归还姚建龙借款180000元;案件受理费39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5420元,由许建平、王纪芬负担。因被执行人许建平、王纪芬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建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许建平、王纪芬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许建平、王纪芬系夫妻关系。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8542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金民初字第0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沈志峰 来源:百度“”